当前位置:首页行规行约
沈阳展会
会展服务
组展   展装   其他  
沈阳展协
会展学苑
综合   办展   参展  
会议   节庆   名词  
会展招聘
招聘     自荐    
沈阳会展官方微博
新浪    腾讯
行规行约
发布日期:[2014-10-28]    点击次数:[ 39724 ]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展览市场秩序,维护展览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遏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沈阳会展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沈阳展览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以规范沈阳展览市场秩序,改善并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办展质量和经济效益,全面提高行业素质,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沈阳展览业协会各会员企业和全行业一切展览活动。其它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展览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亦应遵守本行规行约。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由沈阳展览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一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办展、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规约,自觉维护展览行业形象,反对弄虚作假,欺骗参展商、采购商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提倡同行各企业之间精诚团结,互相信任,加强交流、互励共勉,合作共事,反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第七条 提倡人才竞争,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各企业不得以非法手段挖掘对方人才,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同行企业。


  第八条 行业企业之间发生矛盾和问题,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涉及行规行约的问题由协会负责协调,企业应自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依法经营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公平竞争,合理定价,坚决制止哄抬或低价倾销展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展览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广告法》,企业办展、组展、招展的广告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舆论误导。


  第三章    办展规约


  第十二条 展览举办单位必须具有展览经营资格和相应的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办展能力。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展览会(含交易会、展销会),要有正式批文,未经批准的展会不得对外发布广告和进行招商,凡须邀请主办、协办、支持单位的应事前征求各有关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冒名侵权。


  第十四条 各展览企业要自觉遵守展会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沈阳举办各类题材的展览会须到政府审批大厅办理备案和展销会登记证手续。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举办符合沈阳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产业特色的专业展会和品牌展会,积极支持和吸纳国内外会展企业或机构来沈举办各类展会。


  第十六条 申办同一题材展会,在同等条件下,先申请者获得优先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竞标或评审的方式决定举办权,提倡同类题材展会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 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展览企业合法权益,申办展会名称时,不得与本区域内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否则视为侵权。展会名称不再使用的,以两年为有效期,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其它单位可申请使用该名称。


  第十八条 整合展览资源,控制同类展会数量。同类题材展会间隔时间原则应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不超过四次。对有规模,有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或品牌展会应优先核准登记,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


  • 1
  • 2
  • 3
                                  更多>>
CopyRight © 2004-2013 SyFai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展览业协会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会展路9号 沈阳国际展览中心办公楼15楼电话:024-24869648 传真:024-24869648
技术支持:沈阳示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辽ICP备05011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