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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2-03-14]    点击次数:[ 13079 ]

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建设全国会展名城”和沈阳市十四次党代会“提升会展业市场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的具体要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由市商务局实施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用于引导、支持我市展览展示、会议(论坛)等项目做优做强做大、做出品牌。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省和市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举办展览会。规模达到 2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贸易类展览会,给予举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 400元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

第六条支持引进品牌展览会。对外埠成熟品牌展览会来我市举办的,规模达到 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举办单位首届每个标准展位 500元补助,第二年(届)每个标准展位600元补助,第三年(届)每个标准展位 700元补助,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扩大展览会规模。展览会规模比上一届(已获得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补助的项目)增加 5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对每个新增标准展位增加 100元补助,增加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第八条支持吸纳小微企业参加展览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展览会,且参展的小微企业达到 100家及以上或参展的小微企业标准展位数达到总标准展位数 60%及以上的,对展览会全部标准展位,给予举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增加 50元补助,增加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第九条鼓励展览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每年度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展览会项目达到 3个及以上,且展览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 3000个及以上,展位数量合计较上年增长 200个及以上,给予展览企业 3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会展产业国际化。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取得国际展览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加入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以及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会展机构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第十一条对于举办场所未纳入全国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展览会,第五条至第十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举办会议论坛。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人数200人及以上、会期达 1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住宿500-999间夜的,给予 5万元补助;住宿 1000-1999间夜的,给予 10万元补助;住宿 2000-2999间夜的,给予 20万元补助;住宿 3000-3999间夜的,给予 30万元补助;住宿 4000-4999间夜的,给予 40万元补助;住宿 5000间夜以上的,给予 5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外埠展览会、洽谈会及会展业行业宣传、效果评价、数据统计分析、项目评审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对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会展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按照择优扶强的原则,对同一年度内,主题重复的展览和会议项目,可按照项目的规模和品质择优补助。对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1.在我市举办的 3天及以上(以场地租用合同为准)的贸易类展览会(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等。

2.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举办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有多个主(承)办单位的,须推选一个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3.标准展位为 9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按实际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休息区、餐饮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4.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单一主题进行补助。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同一个年度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1.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 1个月提报项目活动计划。2.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 1周提报现场勘验申请。3.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提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单位承诺书。2.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实施方案。4.项目总结报告。5.场地租用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6.现场照片。7.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项目申请单位简介。9.其它要求提报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补助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二十条市商务局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果,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是本地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的区、县(市)按照 1:1比例共同承担。申报单位是协会或外埠企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主动做好公安、卫健、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保预案和预防工作,主动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主动配合接受各级税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暂停专项资金申报。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业,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评审结果,不得弄虚造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不再使用。

第二十四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 2022年 1月起执行,有效期 3年。《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沈商务发〔2019〕8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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