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沈阳会展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促进沈阳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展示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企业情况,特制订本行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下列服务的企业:
* 展示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地毯生产与铺设
* 人工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凡属沈阳展览业协会的相关会员单位,以及在本市注册登记经营展示工程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适用本标准;
2、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展览工程企业设计、施工能力、质量和信誉的认定,是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
3、作为沈阳展览业协会向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4、作为沈阳市优先向沈阳展览业协会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第四条 管理部门
资质评定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沈阳展览业协会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二、资质等级评定标准
第五条 资质等级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优)。
(一)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第二条中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不少于2项300万元以上、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 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2)不少于6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在300万以上(含300万),与展览展示工程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需提交上两年度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企业总人数不少于20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注:以上须提供必须人数的社保证明
8、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9、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配有完善的办公设施;
10、有成套的先进技术装备,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11、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12、参评企业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24个自然月内所获得的市级以上涉及经营活动的荣誉证书、证明等资料;
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会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第二条中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不少于2项100万元以上、面积9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2)不少于3项4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不少于2项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在100万以上(含100万),与展览展示工程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需提交上两年度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企业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注:以上须提供必须人数的社保证
8、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1000平方米;
9、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配有完善的办公设施;
10、有成套的技术装备,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11、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12、参评企业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24个自然月内所获得的市级以上涉及经营活动的荣誉证书、证明等资料。
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会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
2、从事本标准第二条中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2年以上(含2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 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24个月期间,独立承担过(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1)不少于2项50万元以上、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2)不少于4项15万元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3)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在50万以上(含50万),与展览展示工程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需提交上两年度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企业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注:以上须提供必须人数的社保证明
8、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600平方米;
9、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完善的办公设施;
10、有成套的技术装备,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11、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12、参评企业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24个自然月内所获得的市级以上涉及经营活动的荣誉证书、证明等资料。
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协会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凡属适用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根据资质等级标准,积极参加申报;
2、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企业)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凡达到相应等级条件的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简历、职称或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
(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提供复印件);
(五)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六)办公和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七)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最近三年承接项目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书(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九)企业连续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
(十)公司经营状况简述(不少于500字)。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程序
1、符合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可向沈阳展览业协会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缴纳认证费用。
2、沈阳展览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专家组主要进行进行审查、核实上报材料、实地考察、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等工作。从申报资质起,四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九条 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刊物、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由协会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条 资质申报时间及年限
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用户投诉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时间规定如下:
1、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间为每年7月,年检时间为每年11-12月;
2、企业资质每年年检一次,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十一条 资质复评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必须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1、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届满前四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出复审或晋级申请;
2、评审承办机构应当在申请资料齐备后,四个月内完成审核,由发证机构颁发正式资质证书;
3、不合格企业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不申请复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法规要求
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在进行展示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保和安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
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客户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造价的二分之一。
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施工。
第十四条 变更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工商信息,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十五天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定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虚假不实宣传;
3、侵犯知识产权;
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扰乱、危害展示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
7、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8、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具有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一年。
第十六条 责任
资质等级评定是协会对展示工程企业考评及认证期限内的综合能力及信誉的认可,各企业应积极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企业信誉,提高展览工程质量。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若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则由该企业自负法津责任。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
本标准由沈阳展览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
为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收取必要的费用(含:评审费、公告费、牌照制作费等)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实施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