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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祥银:营改增后会展企业税负加重
发布日期:[2014-09-02]    点击次数:[ 27146 ]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会展企业反映,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和活动规模,会展行业抵扣一般 占其毛收入的40%~70%,一些特定会议因其旅游性质特征更为明显,抵扣率甚至可以高达80%。在营业税条件下,国家规定营业税率为5%,附加费 0.56%,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率为5.56%。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价外税,企业应纳税率为6.36%,营改增 后,会展企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增加了。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 点2012年首先在上海市推开,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含深圳)等省市。2014年还将继续扩 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 收负担,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了加深对税制改革重要意义的理解,让税制改革真正惠及会 展企业,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对上海、北京会展企业进行了专题调查。

    营业税条件下有关会展行业的地方优惠规定

    不同于制造业和一般服务行业,会展行业具有非常明显的旅游行业特征,代收代支项目较为普遍:场馆租赁、现场布置、交通食宿、广告宣传等,都属于代收代支项 目。有鉴于此,北京市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 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除允许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 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项目外,还可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根据北京地方政策规定,展览可以 扣除展览场馆租赁费、展台搭建费、参展人员食宿差旅费、参展展品运输费、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广告印刷品印刷费等费用后缴纳营业税;会议可以扣除会议场租 费(含会场布置费)、受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缴纳营业税。此后,上海等其他省市纷纷仿效,对会展行业普遍实行代理抵扣纳税制度,业内俗称差额纳税。

    税改政策文件规定

    为了保障改革顺利推进,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及财 税〔2011〕133号4个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些问题作了细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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