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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4-09-01]    点击次数:[ 3089 ]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实践中这种划分也是必要的。2003年上海国际汽车展网站发布的“关于我们”是这样写的:

  批准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上海市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
  承办单位: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德国慕尼黑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际交易会及展览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特别支持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支持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从这份名单可以看出,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有着很明确的区分。两者在法律主体人格的属性上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主办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承办单位是企业法人。在会展具体事务的处理上,一般是承办单位在起作用,整个会展的运作也是承办单位在执行。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下同)第七条,规定了主办单位的职责:根据外经贸发展战略需要,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并负责向外经贸部申报出国(境)招商活动和办展活动计划,选定招商项目、展览商品和参加活动的企业、审核招商或办展承办 方案、监督检查招商或办展活动的效果。第九条规定: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具体办理布置展场、运送展品、安全保卫、广告宣传、现场活 动、安排人员食宿交通、办理出国手续、收取费用等工作。

   承办单位的资格和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这个管理办法施行于1998年1月1日,应该 是比较新的一个规章。但是,对于“举办单位”的规定则是模糊的。根据此定义,举办单位应该处于会展组织者的地位。在实践中,处于会展组织者地位的往往又有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因此,该《办法》中的“举办单位”所指是主办单位还是承办单位并不清楚。由此看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中“举办单位”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办法》里的“举办单位”指的不应该是主办单位,因为行业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往往既没有资金也没有场地。可见,举办单位 的内涵应该是“承办单位”,《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即是对承办单位的要求。但是,即使是对承办单位的要求,其条件中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对场地设施的要求。 因为会展公司作为承办单位,不一定拥有办展场所。场馆是一种稀缺资源,会展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展馆。

  《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对涉外会展承办者的资格条件,作了这样的规定:“办展活动的承办单位应是具有外 经贸部授予的对外展览权并已有办理此类活动的经验、信誉好的企业。国家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可提出一家子公司、各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提出 1-2家符合上述条件的省级外贸企业或广告、展览公司,报外经贸部进行资格审定后作为承办单位。”

  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国内会展主办单位的资格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涉外会展主办单位的条件,可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 法》中找到。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单位,主办全国性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 济贸易主管部门,主办本地区的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 除上述单位外,不得组织赴国(境)外的招商活动。”第六条则根据办展的范围和规模,具体规定了主 办单位:各级主管经济贸易的政府部门以及各相关行业协会。我们从1997年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 资格的通知》中可以发现,具有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主要是各级贸易促进机构、商会、协会以及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

        经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主办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制,每年予以公布。也就是说,主办单位的入行门槛还是相当高的。事业单位法人只能主办会展,不能承办会展。企业性质的主办单位, 可以承办自己主办的招商或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的资格认定有法可依,其资质标准可参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成立标准,并对从业人员的资 格条件和人数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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