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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堪忧
发布日期:[2014-09-01]    点击次数:[ 13287 ]

 作为企业,我们应对侵权行为有三种途径:从技术上对他做一个控制,正委托第三方 设计一种软件,用这种软件发给客户的图纸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浏览,过了特定时间图纸将无法打开;此外,公司派人到展览现场索要盗用方案设计费。这种方式成功 率相对较高,因为现场质控参展商侵权对其客户产生很大影响,出于“减少负面影响”的考虑和理亏,侵权方一般会赔偿设计费;第三是注重对客户的筛选,将资源 集中到一些有实力的大客户。这类企业信誉相对较好,即使不能中标也不会被盗用效果图。当然,前提是客户多了。公司创业期没有那么多客户,什么样的公司都会 去做,这也是小公司会遇到更多问题的原因。
 
  确定“著作权载体”性质是关键
 
  2006年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局联合发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来,相关条例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的条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针对展会中的展品、涉及展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等,展会的知识产权涉及展品、展台搭建、展览主题、展品附带软件等方面。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很大的课题,现在行业和管理方正对展品的知识产权提出保护办法,对于其他环节很少有法规涉及。而展会、展品、展具还有相关 其他展览中的组成部分,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以展台为例,涉及展台搭建著作权的问题,本应该归为“著作权”的保护;而现实情况是被侵权方并不能够放在“著 作权保护”的框架中维权。
 
  以科隆展会主题被侵权为例,一个展览的名字是不能够注册商标的,LOGO才能注册。从“策划内容”来讲,关键在于策划方案、文本是否具备知识产权所说的“著作权载体”性质,如果相关方案、文本不具备“著作权载体”的性质,是无法被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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